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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公意图对儿媳不轨,唆使朋友和儿媳发生关系后,自己当场捉奸

2022-12-15 发布于 丹东生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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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只要是外人,都肯发生关系”,公公意图对儿媳不轨,唆使朋友和儿媳发生关系后,自己当场捉奸。(案件来源:裁判文书网)

孙茂强和李强东是一个村的村民,二人平时没事经常一起聊天、喝酒。孙茂强有个儿子,前两年,儿媳孙丽进了门,孙丽人长得很漂亮,性格开朗,孙茂强看着年轻的孙丽,不禁有了想法,可是表示了几次,孙丽均拒绝了。

这天晚上,孙茂强、李强东晚饭后在村里乘凉,孙茂强告诉李强东,儿媳孙丽同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,自己多次想与她发生性关系均遭拒绝。

孙茂强对李强东说,孙丽生性风流,只要是外人,都肯发生关系,唆使李强东与孙丽发生关系。李强东答应去试试看。

孙茂强又对李强东说:自己到时去逮个“息脚兔”(即“捉奸”),迫使孙丽同意与自己发生关系。

当日晚9时许,李强东在孙丽房间内与其发生关系后,孙茂强随即持充电灯赶至现场“捉奸”,以发现孙丽与他人有奸情为由,将孙丽拖回娘家相威胁,并采用殴打等手段,强行对被害人实施奸淫。因生理原因,孙茂强的强奸行为未能得逞。

本案的法律问题,李强东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,应当如何处罚?

释案说法

李强东到案后,辩解自己和孙丽发生关系,是双方自愿的,自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。孙丽陈述也证实,自己和李强东发生关系时双方自愿,和孙茂强发生关系时系被迫。

强奸罪,是指违背妇女意志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,强行和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。如果是自愿发生关系,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,是不构成强奸罪的。

按照李强东和孙丽的证言,二人证实在发生关系时,双方都同意,李强东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。

孙茂强在和孙丽发生关系时,以发现孙丽与他人有奸情为由,将孙丽拖回娘家相威胁,并采用殴打等手段,违背了孙丽的意志,意图强行和孙丽发生关系,孙茂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。

虽然,李强东不构成自己和孙丽发生关系的强奸犯,但是李强东在孙茂强和孙丽发生关系时,起到了帮助作用,在孙茂强唆使自己和孙丽发生关系时,已经告知自己,要以捉奸为借口,强迫孙丽发生关系,李强东答应了,并如约和孙丽发生关系,并让孙茂强前来捉奸。

二人系共同犯罪,其中,孙茂强提出预谋、策划,并采用暴力、威胁手段,积极实施对被害人孙丽的奸淫行为,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应从重处罚;李强东参与预谋、策划,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,虽系被害人自愿,但其行为客观上为孙茂强奸淫孙丽提供了便利条件,且其行为均在二人预谋范围内,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,系从犯,依法应当从轻处罚。

孙茂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奸淫未成,系犯罪未遂,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。

最终,法院判处孙茂强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李强东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
亲爱的读者朋友们,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?法院判决是否公正呢?欢迎在评论区留言、交流哦!(文中名字为化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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