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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女子冒充《天天向上》制作人疯狂行骗 多家公司上当……法院判了!

2020-09-22 发布于 丹东生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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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据长沙开福法院官方微信22日消息,9月21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罪案件,一女子冒充湖南卫视天天向上栏目组工作人员,打着“在节目上做产品宣传”的幌子与多家公司签订拍摄协议,骗了15万余元,法院依法作出判决: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。

  丨案情简介

  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,被告人郭某某冒充湖南卫视工作人员、“天天向上”栏目组工作人员,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在湖南卫视“天天向上”节目进行产品宣传推广、电视台需采购物资的事实。

  为进一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,被告人郭某某私刻“湖南广播电视台天天向上栏目组”公章,与多名被害人签订“拍摄协议”书面合同。被告人郭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付某等7人共计152267元。

  其中,2018年10月,长沙某公司负责人冯某与被告人郭某某结识。郭某某谎称自己是“天天向上”节目制作人,可以帮助冯某在节目上做产品推广。冯某信以为真,两人签订了拍摄协议,冯某向郭某某支付了一万元。

图片来源: 长沙开福法院

  之后,冯某多次催促郭某某录制节目,但郭某某总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。直到12月10日,郭某某称,“我请了王一博和靳梦佳给我们的产品做外景拍摄,需要另外收取5000元费用”。冯某不疑有诈,又转给郭某某5000元。然而郭某某收钱后,杳无音信。

图片来源: 长沙开福法院

  法院认为,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多次诈骗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,可以从轻处罚;认罪认罚,可以从宽处理。

  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、情节和公诉机关量刑建议,法院依法作出判决: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。

  丨法院提示: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(文章来源:每日经济新闻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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